话虽如此,让我们看看其中的矛盾:第8,245/1991号法律,除担保人的家庭财产外,其住宅财产、夫妇自己的住宅财产或家庭实体的住宅财产均被没收。毫无疑问,第 8,245/1991 号法律(第 3 条第七项)提出的保留严重损害了等量原则,不平等地对待平等情况,忘记了古老的拉丁语口号:Ubi eadem Ratio、ibi eadem lawis dispositio或白话:“只要存在相同的根本原因,就存在相同的法治。”
这意味着,鉴于等量原则,第 8,245/91 号法律添加的上述规定——第 3 条第 VII 项,并未被 EC 26/2000 接受。
EC 26/2000 在联邦宪法第 6 条中明确指出,住即社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会权利,这一事实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接受。现在,如上所述,家庭资产(第 8,009/90 号法律第 1 条)有理由将住房权作为一项必须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,因此它在《宪法》中得到了保障。
总之,1991 年第 8,245 号法律引入的第 8,009/1990 号法律第 3 条第 VII 项并未被宪法、EC 26/2000 号第 6 条措辞所接受。

发生。后来,STF 了解到,“如果租户违约,在租赁合同中担任担保人的人的唯一财产(家庭资产)可以被扣押”(RE n° 407.688)。
全体会议面临两个主要问题:(i)某人作为担保人的个人和宪法自由是否占上风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;(ii) 或宪法规定的社会住房权优先。他首次以多数票宣布与报告员部长塞萨尔·佩卢索保持一致,认为第 8,009/90 号法律第 3 条第 VII 项不会与宪法文本相冲突,因为允许扣押家庭成员担保人的资产,用于支付租金产生的债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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